一、本次招租內容擬征集一家承租方,承租方在西博城館內中央登陸大廳2個6米*21米通風口區域,新建兩塊曲面LED廣告屏,該區域總面積252平方米,單個曲面LED廣告屏面積約100平米,實際投資總額不得低于300余萬元(投資額以承租方購置、安裝LED廣告展示屏所取得的相關發票核算為準),承租方自行承擔所有運營費用,建設期3個月。同時承租方在西博城館內登陸大廳C區不影響人流動線位置建設兩個50平方米的廣告展示點位并承擔相關所有費用。完成建設后,承租方有權使用LED廣告展示屏幕和品牌展示點位從事廣告經營業務。產品不低于以下參數:屏幕尺寸最終不低于:5m(高)×12m;點間距:3mm ;密度:111111dot/㎡
;亮度:≥1200cd/㎡ ;LED封裝:SMD2121 ;防護等級:IP31
二、本次招租合作分為LED廣告屏和廣告展示點位兩部分:
?1.LED廣告屏采取保底加分成的方式合作:
(1)保底收益部分:承租方在合作期間每年支付我公司保底收益100000元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人民幣)。承租方與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給予承租方3個月建設期,3個月建設期不收取保底收益。承租方應在承租方建設期結束之前2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我公司首年保底收益,自此,保底收益按年支付,之后在每個使用年度結束前提前20個工作日將下一個使用年度保底收益提前支付給我公司。
(2)分成收益部分:承租方每年通過LED廣告展示屏所取得的廣告銷售收入應按下列標準進行分成:
①當我公司每年應分得的金額低于或等于保底收益時,我公司只收取保底收益;
②當我公司每年應分得的金額高于保底收益時,承租方應在取得該筆廣告收入10個工作日內將高于保底收益的分成收益支付給我公司;
③分成金額實時核算,承租方在合作期間需將其通過LED廣告展示屏取得的廣告銷售收入如實且及時告知我公司并留存相關合同資料備查。我公司按下列分成比例直接分得承租方取得的廣告收入并且不承擔任何費用(包括不限于LED展示屏運營費用、承租方取得廣告業務的市場開拓費用等);
④承租方收回建設成本前,廣告銷售收入承租方占七成,我公司占三成,收回成本后雙方五五分成。
⑤當承租方按其分成比例取得的廣告銷售收入總額等于其建設LED展示屏的建設、安裝成本時,視為其收回建設成本。建設、安裝成本由承租方提供相關建設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為核價基礎,經我公司比對市場價核算為準,承租方無法提供發票的成本不得計入建設成本。
2.
廣告展示點位采用收取固定租金模式合作:承租方自行建設2個50㎡展示點,按500元/㎡/月,即60萬元每年,向我公司支付場地租金,按季度支付。首次支付時間為《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后每個使用季度結束前的10個工作日內向我公司提前支付下一個使用季度的租金。
3.合作期限:LED廣告屏以及廣告展示點的合作期限為承租方收回LED廣告展示屏建設成本期(即成本回收期,以實際回收情況為準,但最長不超過3年)再加成本回收期滿起的5年固定期限。
三、未經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將廣告位整體或部分經營權交由第三方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合作、內部承包),不得將廣告位設置任何形式的權利負擔或對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行權造成障礙。
四、承租方負責廣告位所有廣告的經營、制作安裝和廣告更換及日常維護,如因此導致的人身意外或財產損失,均由承租方負責
五、承租方在《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五萬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方發生《合作協議》第六條“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事項時,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根據約定的金額扣罰履約保證金,同時承租方應在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扣除履約保證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足額補交履約保證金。
六、承租方就自行負責到相關的主管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等全部相關審批、備案等手續,并承擔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承租人發布的廣告信息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因發布違法、違規廣告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八、承租方需要承擔該項目的設計和搭建費用,負責所有合作期限內的項目安裝(含支架等)、現場運營、后臺管理以及維護保養等;
九、承租方擁有該項目對外經營權,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擁有監督權,承租方所銷售的廣告內容需要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向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進行報備。承租方需滿足場館在提升品牌,增加西博城登錄大廳商業價值的前提下,在不違反展館規范的前提下經營本項目所涉及的所有內容,并負責對各政府部門的申辦報批手續及相關工作。如承租方所銷售的項目與展會主辦方服務內容產生沖突(承租方與展會主辦方協商解決),承租方協商未果而引發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導致的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及連帶責任。
十、?? 雙方合作過程中,關于所提供產品型號、數量、安裝位置等具體方面若有變動,由承租方和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雙方共同協商安排。
十一、承租方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按時向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協議》約定的費用。承租方須將銷售合同以及就履行本合同所簽署的任何補充協議,相關合同原件交由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進行備案。對于承租方自行銷售并簽訂的合作合同,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僅作為銷售合同真實簽署的見證,并不負有對銷售合同任何一方權利和義務的保證、擔?;蜻B帶責任的義務。
十二、承租方承擔整個合作期限內該項目的運維及修理,若發現該項目運行故障,應在30分鐘內響應,24小時內修復,若現場無法解決,應立即上報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
十三、承租方保證提供給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的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若因承租方提供的產品受到第三方指控,則由承租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上的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四、承租方有義務向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提供相關合格、全新的設備以及服務,并承擔一切維保費用(包括且不限于人工、器材),設備通過國家權威部門檢測,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十五、承租方應當根據項目實施計劃、進度和實際運行的需要及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要求,及時培訓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相關人員。
十六、承租方應當服從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現場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按相關技術規范、驗收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精心組織生產及施工,確保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工期、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施工期間,承租方現場造成的人員事故、設備安全等一系列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擔,對四川天府國際會展有限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承租方全額賠償。
十七、承租方優先將廣告及展示點位出租給展會行政機關或大中型(使用4個展館以上的)展會主辦方,如展會行政機關或大中型(使用4個展館以上的)展會主辦方明確表示無法承租或有償使用,且同意承租方對外銷售的,承租方有權將廣告及展示點位自行對外銷售。展會行政機關或大中型(使用4個展館以上的)展會主辦方既不承租有償使用又不同意對外銷售的,承租方應理解并遵照執行。
十八、乙方需保證廣告內容、展示點位、發布時間等因素不與展會行政機關或大中型(使用4個展館以上的)展會主辦方發生沖突,如發生沖突,甲方有權根據展會行政機關、大中型(使用4個展館以上的)展會主辦方要求,對廣告內容、展示點位、發布時間等提出調整指示,乙方及其指定第三方應予配合。如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不作調整,甲方也有權書面告知后采取措施自行調整,因乙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不作調整而引發的后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及連帶責任。因此造成對甲方的損失或甲方自行調整支出,由乙方承擔。
十九、其他事項詳見《合作協議》